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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乐作品使用费为何这样难收

1998-08-27 来源:光明日报 刘一平 我有话说

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仅明确规定了音乐作品的现场表演权,对机械表演权则表述模糊,这使得在世界各地使用背景音乐都要支付使用费的麦当劳、必胜客等“洋快餐”店,惟独在中国例外。我国几千家广播电台、电视台至今也很少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。

1992年底,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成立使众多的音乐著作权人觉得“有了自己的家”。会员潘振声给协会写信说,中国作曲家多年来在被侵权的状态下辛勤劳作,现寄希望于协会为音乐著作权人争取该得的权益,但愿别再亏待这些老实人。

晚了215年的起步

自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于1777年在法国成立算起,中国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比西方整整晚了215年。尽管如此,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发展却非常迅速,目前已在全国拥有会员1245名,管理音乐作品6万余首,向会员发放使用费共计约800万元,总收入以每年20%的幅度递增。

音乐家马可的女儿马楠以继承人身份加入协会,她惊喜地说:“参加协会后,我收到的作品使用费比以前明显增加,而且《南泥湾》、《白毛女》等作品还收到大量的国外付费”。

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屈景明说,尽管协会的著作权人已经开始享受到自己的权益,可是,目前受益的程度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,这是因为很多人还不能理解著作权法的意义。目前,使用音乐作品无人管理的状况虽然有所改观,但长期以来形成的使用音乐“不用白不用”的固有的观念仍使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。

麦当劳说,凭什么要我付费

据了解,麦当劳、必胜客等“洋快餐”店使用背景音乐在世界各地都要支付作品使用费,惟独在中国不付费,当协会与他们进行交涉时,他们说,其它的中国餐厅都不付费,凭什么要我们付费,你拿法律条文来看。

对此,作曲家谷建芬认为,我国的著作权法本身还有不完善的地方,我国于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,1992年才参加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,参加后必须执行国际公约的标准,而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内容与国际公约尚有矛盾之处。按照国际公约,音乐著作权人不仅拥有作品的现场表演权,还拥有作品的机械表演权,这样,卡拉OK厅、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播放录音录像,超级市场、餐厅等播放背景音乐,都应付费。而我国著作权法仅明确规定了音乐作品的现场表演权,对机械表演权则表述模糊,这使得协会为会员收取这方面的使用费颇费周折,经常遭遇对方向其索要法律条文的经历。

对电台、电视台该不该收费

广播是音乐作品的主要使用方式,在国外广播权使用费一般占协会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。但至今,我国的几千家电台、电视台很少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过广播电视权使用费。

协会会长、著名作曲家王立平认为,“非营业性”播出是一个不够明晰的用语,是造成广播电视使用者有隙可乘的理由,使作者无法同使用作品单位统一认识。屈景明认为:法律中某些内容与国际公约直接冲突,而且全国的电台电视台都具有一定的营业性,它们应该付费,但是协会行使权力时又遇到法律依据问题。谷建芬说,著作权法本身的不完善使得一些单位不去正确理解著作权法,另外,一些单位的负责人也难以改变观念,这些必然使得对音乐著作权益的维护只停留在说法上。

谁来保护词曲作者的利益

许多词曲作者认为,与部分歌手仅靠一首歌就名利双收的现状相比,社会似乎忽视了词曲作者的存在。各种大型晚会,从演员、服装,到道具、化妆等都有报酬,只有歌是无偿使用。在节目单上,经常不署作者的姓名,造成客观上不承认作者的劳动。在谈到作品的完整权和修改权时,马楠说,歌曲《南泥湾》在一些晚会上不仅不被唱完整,甚至被改了调,而事先没有任何人来征得她的许可。

一位音乐人认为,全社会应树立“作品第一”的观念,固然,表演也是创造性劳动,但相对于创作来说,它是第二位的,是二度创作,我们不能因为对表演者及表演艺术的重视,而降低了对作者及作品的重视。

1994年上海几家单位联合举办’94张学友上海演唱会,其中演唱的31首歌曲中有30首是协会著作权管理范围内的歌曲,但多次交涉协会也未收到使用费。无奈之下,协会对主办单位提出诉讼。此案于今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,以协会胜诉告结束。谷建芬认为,此案胜诉意义非常深远,它为协会在现场表演方面的管理打开了局面,但在机械表演方面,我们似乎还有更远的路要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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